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宁河流域共同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2-08-2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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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宁河流域共同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2年8月1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推进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强化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大局意识和上游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各项要求部署,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同保护、提质增效的原则,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按照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统一标准、协同发展、质量优先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0年)》,共同推进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打造“天府第二粮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凉山州人大常委会与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

    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同配合,一体化推进安宁河流域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和岸线“四水一岸”保护修复,(紧转02版)

    (紧接01版)确保安宁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水资源配置更加科学、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产量稳步提升,全面协同推进安宁河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助推高质量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凉山州人大常委会与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立足立法、监督、决定三项职权,围绕安宁河流域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目标,加强安宁河流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布局、乡村振兴、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领域权限内协同立法,为助推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三、建立协作机制

    协调工作机制。凉山州人民政府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安宁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安宁河流域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并明确具体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安宁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生态补偿、产业协同发展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安宁河流域发展有关事项。安宁河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就安宁河流域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处理。

    信息共享机制。凉山州与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安宁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害等监测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应急联动机制。凉山州人民政府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安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宁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等联防联控机制,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控制,共同推动突发事件之后的治理和修复工作。

    四、强化法治保障

    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凉山州人民政府与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安宁河流域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为安宁河流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凉山州人大常委会与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安宁河流域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加强对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本决定的监督。

    五、开展联合执法

    凉山州与攀枝花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共同加强安宁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六、推动司法协作

    凉山州与攀枝花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安宁河流域司法工作协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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